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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僵尸企业困局 合法免除股东责任

2019-09-23


      企业经营困难重重,总有一些企业会走到山穷水尽回天乏力的一步,此时应该怎么办?还有最后一招,运用破产重整或和解制度尽快实现企业再生,但对于那些没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则需要尽快通过破产退出市场,重新释放生产要素。消灭僵尸企业,也是一种合法免除股东责任的途径。
 
 
      201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工作。近日,各地法院也陆续成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或者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 条还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进入破产程序。
       2016 年 12 月 6 日,经珠海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钟宏炬律所携莱特破产管理人团队,在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召开珠海经济特区某电器有限公破产案件的债权人会议。此外,钟宏炬律师代理的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珠海某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须承担连带责任的巨额索偿案件,莱特所为珠海某公司股东赢得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