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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新规三月出台 优化民营经济环境

2016-03-01


      经过两年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以前所未有的政策扶持力度和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珠海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通过立法手段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这在全省各市中尚属首次(《条例》全文附后)。

 

 

      《条例》主体内容分为公共服务、资金扶持、权益保障与监督三章,突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针对珠海市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具体问题,着力强化市场准入和竞争平等、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创新,凸显了四大亮点:

 

注重公平竞争

      《条例》将“坚持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作为基本原则;明确市场准入平等原则,只要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平等进入;取消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在人才、用地等方面平等享受相关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

 

健全公共服务

《条例》完善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和相关措施,明确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中应当为民营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为小微民营企业提供指导等服务;鼓励民营资本在重点公共服务和民生领域参与投资和运营管理;强化民营经济组织在实施品牌发展和质量标准战略、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强化政策信息公开;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培训管理人才和共建产学研基地;完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评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采取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培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可以用研发技能、管理才能等人力资本出资。

 

 

加大资金扶持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具体扶持事项。为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机制,通过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并提供服务、设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发展小微金融、创新信贷等措施,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主战场”作用。同时,要求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税务信用和银行信用进行平台共享。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税前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等税收政策的宣传,为民营经济组织减轻税收负担提供服务。 

 

激励创业创新

      《条例》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加强创业创新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创业创新基地的服务功能;对参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给予奖励;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工业园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民营经济创业创新基地,以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实施,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其中,通过立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力资本出资,使珠海成为全国第一个开展人力资本出资立法的城市,对引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将“坚持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作为基本原则;《条例》的实施,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