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会章程
珠海市民营企业商会章程修改说明
各位代表:
我就《珠海市民营企业商会章程》的修改向大会作简要说明。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珠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特制定了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目前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新要求及我会架构建设的调整,我会章程在框架、条目等方面进行适当调整,主要修改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执委会任期由三年修改为四年;原章程商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执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执委会部分权限,对执委会负责,现修改为:商会设立理事会,在执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执委会部分权限,对执委会负责;加入第六章党建工作内容,对商会党委工作进行了相关规定等等。
因调整条目太多,未涉及商会会务实质的内容,在此不一一陈述,烦请各位会员代表认真审议,如有异议,可以向大会组委会提出。
章程修改说明完毕,谢谢大家!
珠海市民营企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珠海市民营企业商会,英文译名是:Zhuhai Private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珠海市非公有制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作、合资、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大户和部分乡镇企业)投资者、经营者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民营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反馈信息,协调关系,促进会员企业生产、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珠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馆设在广东省珠海市前山路62号米兰集团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心国家大事,对政府的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支持、协助会员办好所属企业;
(四)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联系;
(五)引导和协助会员发展与海内外、市内外企业界的友好往来和经济合作;
(六)组织会员学习政府有关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使广大会员做到爱国、敬业、守法。向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工商信息服务;
(七)组织和协助会员企业开拓海内外销售市场;
(八)举办各种讲座和培训班,提高会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素质;
(九)组织会员参观、访问、考察和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十)为会员办理与开具正常业务有关的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珠海市(含区、县)注册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民营企业(本章程第二条所含概的企业)法人代表和对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的企业主及经营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会员介绍,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执常委、监事、理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其排忧解难;
(六)本会会员,同时成为珠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成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为执行委员会会长。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执委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及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任期四年,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若干人。执委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执委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执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警告、劝退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荣誉职务、名誉职务或顾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执委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执委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执委并告知会议议题。执委会会议,应由执委本人出席。执委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执委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执委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执委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1/3以上执委联名提议召开执委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执委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执委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执委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执委对本次执委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执委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执委会决议须经出席执委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任期与执委会相同,在执委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若干。在执委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第三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执委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两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须经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会长、监事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委等,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执委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执委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情和活动;
(五)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商会特别重大事情,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主要负责人,拟定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四十八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执委会1/3以上的执委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执委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执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执委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执委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及副监事长若干名组成。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执委会正确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计划;
(二)监督秘书处正确开展各项活动;
(三)监督商会财务;
(四)监督商会其它会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议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执委会(或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会馆租金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1、会 长:30万元人民币/届;
监事长:20万元人民币/届;
理事长:20万元人民币/届;
常务副会长:6万元人民币/届;
副会长:3万元人民币/届;
副监事长:1万元人民币/届;
常 委:1万元人民币/届
执 委:5000元人民币/届;
2、会员:500元人民币/年;
3、担任执委以上职务的会员可自愿多交,金额不设限。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会馆的产权属集资购买会馆股东所有,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变卖或出让,不得将产权证(证号:1418927,证号:1418680)作抵押,或担保抵押。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执委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七十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珠海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珠海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珠海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8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执委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